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教学、药用、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