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有效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派驻机构申报检疫。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