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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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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应当加施而未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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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