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有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实施检疫的人员应当为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在执行动物防疫、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