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强制免疫后的动物,因发生疫情被强制扑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饲养者逃避、拒绝强制免疫或者未按照规定调运动物引发动物疫情的,动物被强制扑杀的损失以及处理费用,由饲养者承担。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