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公布本省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