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二)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三)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四)组织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五)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高等院校(职校)可以建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鼓励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会科学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