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