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归还或者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