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