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