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