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捐赠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者改变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出租本条例规定的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和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