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促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