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各类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