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规划课题、理论创新课题、专项课题、联合课题、委托课题等形式,鼓励、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和应用开发。

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活动。

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研究发掘特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