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和平台、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