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