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畜牧、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园、湿地、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