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实行河长制,落实河湖保护与管理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各级总河长、河长的设立及其职责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总河长、河长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