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湖清淤疏浚和巡查清洁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