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治理和修复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连通工程建设,实现市域水系互联互通,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