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治理和修复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