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强化各种生态要素协同治理,统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提高河湖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