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河湖工程建(构)筑物和遗址(迹)等的保护,对涉及河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河湖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