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河湖工程建(构)筑物和遗址(迹)等的保护,对涉及河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河湖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