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河湖防洪、排涝、供水、生态安全的基础上,科学开发河湖,拓展河湖的社会服务功能,满足居民休闲、健身、娱乐、旅游等需求。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