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整合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点)布局,对河湖水质、水量、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