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湖岸线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