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规范设置界桩和标识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标识牌。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