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规范设置界桩和标识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标识牌。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