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排涝的建(构)筑物;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堤岸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弃置、倾倒或者填埋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妨碍行洪的废弃物;

(五)其他危害河湖保护与管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