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妨碍行洪、排涝的建(构)筑物;(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堤岸防护林除外);(三)设置拦河渔具;(四)弃置、倾倒或者填埋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妨碍行洪的废弃物;(五)其他危害河湖保护与管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