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及其他救援车辆的通行、停靠等保障工作;
(三)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居民住宅区中除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范围外的其他单位和物业管理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