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四)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