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四)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