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二)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三)依法对建设工程相关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