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