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