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