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居民住宅设置合租居住用房或者集体活动场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约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承租居民住宅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鼓励出租人在合租居住用房或者集体活动场所配置灭火器材。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