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擅自改变楼梯间、楼梯(电梯)前室等共用区域使用性质的;

(三)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用于餐饮、歌舞娱乐、校外培训或者生产、加工、储存等经营活动的;

(四)在消防车通道、登高车作业场地或者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作业面设置障碍物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灭火救援的;

(五)在共用楼道、楼顶搭建建(构)筑物、堆放杂物、锁闭安全出口等妨碍安全疏散的;

(六)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七)妨碍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防火门、防火卷帘的;

(八)损坏建筑内楼梯间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等影响消防安全的;

(九)违法设置生产、储存、经营与居住合用场所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