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设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居民住宅区消防用水,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等消防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