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设施第二十五条有效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单位应当强化电气火灾安全技术防范,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严格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超负荷用电,不使用不合格和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电器产品。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