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置一定数量的集中充电设施,供单位员工使用。

鼓励公共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及企业的充电设施对社会车辆开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将居民住宅区的现有充电设施纳入统一管理,提供分时共享服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采取必要的技防措施,防止电动车辆登楼入户。

禁止在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厅停放电动车辆或者为其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