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辆集中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有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组织增建、改建电动车辆集中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无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增建、改建。因客观条件无法在本区域设置集中充电场所的,应当按照就近、便民原则,组织易地补建。
电动车辆集中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住宅和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单独的防火分区和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