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设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车作业面,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检查、维护;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检查、维护。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