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换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依法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未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共用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需要临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