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设施第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负有交接义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共同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设置以及完好状况,及时将查验结果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