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负责制定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四)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
(五)依法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