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民住宅区涉及有关单位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