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三)每年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每年至少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一次消防演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
(五)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消防设施畅通完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维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