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以下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对居民小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演练、群众性自防自救等工作,协助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三)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
(五)对空巢老人和独居残疾人、瘫痪病人等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