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