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分别制定建设工程、物料堆场、市政园林、道路清扫、道路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操作细则。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